问题:2008年度后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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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度后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和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下列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2.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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