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涉税处理 (已解决)
最佳答案:(点击查看完整答案)
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企业集团的判定标准您可以参考(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文件。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1期间应视同销售缴纳营业税,2016年5月1日至2019年1月31期间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