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申报财务报表 (已解决)
最佳答案:(点击查看完整答案)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因此,财务报表应在上述文件规定期限内报送。如在海南省电子税务局中填写财务报表后无法正常提交的,请拨打电子税务局系统运维服务热线4006012366进行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海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