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农产品抵扣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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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购进农产品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部分可以正常抵扣,需准确核算可抵扣和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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