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购入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农产品收购发票,应如何计算抵扣?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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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相关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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