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不是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能否作为计算业务招待 (已解决)
最佳答案:(点击查看完整答案)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