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公积金及社保费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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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关于律所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亦可参考辅导课件,地址为: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首页 > 政策文件 > 热点问答 > 《合伙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政策辅导》(发布日期:2018-05-05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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