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收入确认条件及时点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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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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