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关于农产品抵扣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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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若您取得的是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请您在电子税局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月度申报应用页面左侧的【通用功能】-【农产品发票采集】中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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