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税收属地管理必须厘清其内涵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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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管理之“地”如此之多 税收属地管理是税收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如果对税收属地管理加以认真分析就会发现,税收属地管理内容非常丰富、复杂。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者,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这两条规定,就是“税收属地管理”原则之法律依据。 认真分析上述两条规定可以发现,“属地管理”存在五种不同提法,生产地、经营地、纳税义务发生地、所在地、营业地。如果进一步通览税收实体法,还会发现更多其他提法。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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