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如何计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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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如何计税? 答:财税[2006]10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提示:以长春市为例:2006年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标准为53226元(统计局发布的数据)。为了方便计算定为54000元。那么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4500元。如果你的月工资5000元,只能按4500×12%计算,对超过部分要并入所得计税。 对于“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问题,一定要掌握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数,假如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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