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如何掌握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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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执行时间? 吉地税发[2006]92号文件是对财税[2006]10号文件的转发文件和补充文件。财税[2006]10号文件下发日期为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由于文件没有指出具体执行日期,对于执行时间问题,应“文到之日起”执行。 提示:应从2006年下半年进行调整。 二、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在所得税税前如何扣除? 答:根据吉地税发[2006]92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不超过本单位当年计税工资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财税[2006]126号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提示:在计算住房公积金的计税工资总额应遵照财税[2006]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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