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这两个建筑企业发生的贷款利息,可以使用分割单吗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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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老师:两个有股东关联的建筑企业,甲企业从银行贷款划出部分给乙企业使用,其贷款利息可以以分割单的形式分摊利息费用分别进财务费用吗? 甲企业从银行贷出款来,是甲企业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并按规定的时间内按期支付利息并归还本金的业务。甲企业实际发生的借款利息按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但要向银行索取正规的增值税发票,实践中还有不少企业银行借款利息支出并没有取得增值税发票。 但本案例中,并非甲企业全部自用,而是将其中一部划给乙企业使用,这个地方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偿的,一种是无偿的。但对于甲乙企业来说,如果二者符合特定条件企业集团的情况下,增值税可能会有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但如果不是企业集团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就是转贷业务,甲企业向乙企业收到利息,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甲企业应按规定向乙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乙企业凭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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