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2017年年报审计中案例实务问题解答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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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企业财务报表附注只披露了在账面中出现的关联方,在征信报告中出现的法人关联单位并未披露。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企业会计准则36号-关联方,披露第九条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下列信息.....是否可以这样理解:除母公司和子公司外,如果与其他关联方未发生关联交易,可不披露该关联方?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九条:“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称。 母公司不是该企业最终控制方的,还应当披露最终控制方名称。母公司和最终控制方均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还应当披露母公司之上与其最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名称。 (二)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股本)及其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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