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在执行税收协定时,如何理解满足“被转让公司股份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位于中国的不动产组成”条件,中国税务机关有权征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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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条规定: “按第四款规定,如缔约国一方居民持有某公司的股份,不论该公司是缔约一方的公司还是缔约对方的公司,只要该公司的股份价值的50%以上(不含50%)直接或者间接由位于缔约对方的不动产所构成,则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该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无论其持股比例是多少,不动产所在国对股份转让收益都有权征税。 例如,新加坡居民拥有中国公司的股份(或购买在新加坡上市的中国公司的股份),如该中国公司股份价值的5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位于中国的不动产所组成,那么,不论该新加坡居民持有中国公司股份比例如何,中国对该新加坡居民转让该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都可以征税;再如,如果新加坡居民拥有某中国境外公司的股份,如果该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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