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代扣代缴股息红利个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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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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