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房地产企业销售佣金适用新收入准则第二十八条是否允许当期作纳税调减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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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上述限额的规定仅限于具有手续费及佣金性质的支出,即为企业提供居间服务或咨询服务发生的支出。 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代理公司产品定位、到案场包装、媒体策划、广告推广,销售代理及资金回笼等支出,应区分相关支出性质,具有手续费及佣金性质的,按照财税〔2009〕29号文件规定限额扣除。其他宣传推广性质的支出,如广告推广、媒体策划等,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有关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规定限额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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