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合伙企业自然人以股权出资征税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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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 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对股权转让所立书据(包括股权转让协议、认购书)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及适用税率征收印花税。由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优惠。 2.根据财税〔2015〕41号 规定:“五、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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