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财税[2008]1号第二条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已解决)
最佳答案:(点击查看完整答案)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第二条规定,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界定)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