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虚开发票税务行政处理汇集(开票方和受票方)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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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票方的行政处理 1.一般虚开发票情形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可见,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是以“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行为的发生为最基本的前提。在查处虚开发票案件中,大量以虚开发票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没有真实生产经营业务,本质上并没有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发生,因此不产生相应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对此类企业的行政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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