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如何理解增值税中的资产重组?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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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13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每次在读到13号文的时候,总是觉得有一座难以翻越的大山阻隔在我认识并掌握13号文的路上,这座大山就是“资产重组”。如果没有“资产重组”这个词,13号文就好理解多了。根据语义,资产重组就是后面一系列行为不征收增值税的大前提,想要充分掌握13号文,就必须攻克这个大前提。 于是我咨询北京12366:“如何理解此处的”资产重组“,纳税人如何掌握”资产重组“的概念?增值税法体系里面是否有”资产重组“的概念解释?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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