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股权激励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如何缴纳个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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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 我公司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公司对员工实施股权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该限制性股票分年解禁,请问员工取得解禁前的股息红利是否适用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大成方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第一条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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