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生产企业取得分红能否作为计算招待费的基数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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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 我公司是北京的一家生产企业,近期会从子公司取得分红,请问我公司从子公司取得的分红能否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大成方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的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19年11月11日发布的《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附件《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对于问题“不是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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