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债转股:重组双方应协商税务处理方式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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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的税务处理方式可以分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应遵循一致性税务处理原则,即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债务人如果不想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则债权人就不能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基于此,在实操过程中,债务重组双方,应从自身情况出发进行协商,尽可能选择共赢的税务处理方式。 基本情况 甲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时,应付乙公司5000万元。重整计划明确,甲公司增发1000万股股票(每股面值1元),偿还乙公司的欠款。甲公司作出发行股票决定时,股票市价为每股2元,同时,增发价也为每股2元。假设一年后,甲公司股价为每股6元,乙公司全部减持,减持所得为6000万元(假设乙公司未计提坏账准备或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业务分析 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如何进行处理? 会计方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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