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企业未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能否补充申报?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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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去年7月因火灾损失两台机器设备,原值82.3万元,已提折旧、减值准备为35.6万元,账面净值为46.7万元,已于损失当月进行会计处理。我公司财务人员在离职时未做好交接工作,未能及时进行资产损失的专项申报。请问,我公司是否能够补充专项申报,不再对已在税前扣除的损失作调整? ? 答:可以。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规定:“不得以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没有按照规定备案为由,剥夺或者限制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获得的利益、取得的资格或者可以从事的活动。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未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因此,你企业未按规定进行专项申报已在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不意味着税前扣除该项资产权力的灭失,仍可进行补充专项申报。 ? 但企业需要界定其发现该项失误与损失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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