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对研发人员的股权激励可否加计扣除?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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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单位是一家上市公司,对部分雇员发放的薪酬含有以股权激励形式的酬劳。按照税法相关规定此部分酬劳应计入职工工资。那么企业在研发费用中列支的股权激励可否视同工资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加计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第二条规定,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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