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涉及个税政策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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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老王和老张共同出资500万元设立了A房地产公司。其中,老王出资300万元,老张出资200万元。由于开发项目符合市场需求,销售形势很好。2009年,公司接受老孙1500万元投资,三方约定公司注册资本增至1000万元,其中老孙投资的500万元增加至实收资本,1000万元增加至资本公积。2010年,A公司为进一步提升资质,决定将资本公积1000万元按股东持股比例转增实收资本。那么,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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