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因证据不足能否延后申报资产损失?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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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企业有一笔应收账款坏账损失,2011年会计上已作损失,其中有部分损失没有满足条件或不能提供证据,因此于2012年汇算清缴时无法申报扣除。如果以后年度满足条件或能够提供证据材料,能否在满足条件当年再作专项申报并税前扣除? 答:《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条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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