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外籍首代取得的期权收入应该如何缴纳相关税种?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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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首代在职期间,执行了总部颁发的股票期权。按照个人所得税税法,已经按照薪金工资所得缴纳了相应的个税。本代表处系按照费用换算收入所得税缴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现在问题是,上述绶带的期权收入是否应该也计入代表处的费用。该费用特指作为换算收入基础的费用。 个人感觉若按照现有的一些法规条例的规定,则应该计入。但如果算进来,按照常理又觉得不太合理。因为该收入巨大,我们的首代从期权取得收入大约达到900万人民币。而我们代表处平时的费用1个月也不到20万。 请教这应该怎么处理?有关的法规条例,或者法理分析是怎么样的? 另外,如果一定要交,可否申请分期? 对于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采用经费换算支出计算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文件最早是依据财税外字[1995]200号文,该文件对于常驻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范围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常驻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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