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是否视同销售?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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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后,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是否视同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对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新税法没有规定视同销售处理。 在没有相关法规规定国税发[2000]118号文废止前,可按国税发[2000]118号三、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处理:“(一)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二)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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