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08年后外商投资企业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利润如何申报?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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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为港资企业,08年之前所产生的利润已在计提各类基金后分配给香港投方,新的企业所得税规定08年之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利润需依法缴纳所得税,我想问,此税金在何时申报如何申报?税率为多少?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及财税[2008]1号中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外国投资者分得的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如何交所得税区分外国投资者的身份性质分别处理: (1)外国投资者为机构投资者,且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第三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由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分配利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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