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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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为一家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006年我公司投资江苏省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为内资企业,从2008年起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该公司2007年实现盈利2 000多万元,2008 年1 月进行了利润分配处理,向我公司派发投资收益共计500多万元。请问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我公司取得的这部分投资收益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上述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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