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新税法下哪种企业才缴纳预提所得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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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于境外的公司A在境内投资设立了B公司并占有100%股权,A公司由于实际管理地在中国境内而被中国的税务机关认定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当境内的B公司向境外的已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A公司分配现金红利100万时,A公司是否应向中国政府交10%或5%的预提所得税(由B公司代扣代缴)?我个人认为是不应该交的,因为新颁的企业所得税法的 第二十六条规定: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由于A公司被认定为中国的居民企业,B公司向A公司分配现金红利的行为,是属于第二款“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行为,因此,A公司取得的红利收入是属于此条的免税收入,此环节不应该向中国政府交纳企业所得税。请问我的理解是否是正确的?首先确定哪种企业才缴纳预提所得税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只有“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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