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国税发[1993]45号在新税法颁布后是否有效?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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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045号)在《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后,是否依然有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001号)规定: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因此,除上述文件规定范围内的优惠政策之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国税发[199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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