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单位分得的股利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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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单位是一家大型工业生产企业,由于效益较好,目前暂有部分闲置资金用于对外投资,主要是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以博取差价,我公司于2005年7月31曰购买了A公司股票10万股,每股价格5元,另支付税金等费用2000元。2005年8月1日,A公司宣告于9月5日发放上半年现金股利每股分配0.2元,另每10股分配2股股票股利。请问我单位分得的股利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第一条第(四)款规定"企业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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