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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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我单位为内资企业,所得税在地税,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请问是否从08年开始不提福利费了?那么07年计提的是否要冲回?在大连国税网站中看到: 职工福利费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这里除了计税依据的变化之外,《企业财务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1号),改革了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财务制度,原有的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财务政策结转处理。企业原来按规定在应付福利费列支的医药费或者医疗保险费等项目,应在国家规定标准内改从成本、费用中列支。《财政部关于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财企〔2007〕48号)也明确规定,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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