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职工福利费处理:注意“过渡期”规定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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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继出台,与职工福利费支出有关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办法有了重大变化,如何对过渡期福利费支出的会计与税收差异进行调整也成了近期河南省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咨询热点。 河南省国税局12366日前便接到某内资企业财务人员的咨询:企业2006年依照原会计制度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提了福利费140万元,2006年末有未用的贷方余额80万元,结转到了2007年。2007年企业根据新的《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当年实际发生福利费支出100万元,实际计税工资总额为1000万元,账面上年底仍有2006年结转未用的福利费80万元。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如何处理?企业所得税法要求据实限额列支,往年的福利费能否继续结转余额?12366咨询员告诉他,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的《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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