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补缴以前期间的个人所得税该如何处理?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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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个人所得税是否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2004]1199号 )第三条规定: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并且《征管法》第六十九条也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即对于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行为,法律责任只有追缴税款和处以罚款,并不涉及滞纳金。道理也很简单:扣缴义务人并未扣下税款,相应不存在滞纳税款的问题,对扣缴人未扣缴的违法行为只能是处罚,而不能加收滞纳金。所以,即使遇到税务机关检查,需要补缴,也只需要按规定补缴税款,也不存在加收滞纳金的问题。但纳税人补缴个人所得税是否应当加收滞纳金呢? 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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