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境外股东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分红、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相关企业所得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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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富中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2021-12-30) 股东对发行人历次投资过程中,股东纳税义务情况履行如下: (1)现金增资 境外股东通过现金增资的方式投资发行人,未从中国取得所得,不涉及中国纳税义务。 (2)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2011年4月,合富香港和CowealthBVI以合富上海714万美元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前述资本公积为股东投资溢价所形成。因此,就前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宜,无需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3)分红、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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