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房地产企业补缴的地下土地出让金计算增值税销售额时如何扣除?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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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后期发生的补缴土地出让金(也就是土地价款),是在补缴土地出让金当期尚未销售的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中进行抵减,不对以前已申报扣除的土地价款进行调整。(如调整以前,涉及前期已按差额开具的发票需冲红后重新开具,前期申报都要按申报所属期进行重新调整,相当于重新进行财务核算,无法在实际中操作)。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文件规定,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补缴土地出让金当期尚未销售的可供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支付的补缴的土地价款 上述“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在“补缴土地出让金当期尚未销售的可供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范围内计算,应保持同口径计算,直至“补缴土地出让金当期尚未销售的可供销售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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