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土增税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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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土地增值税申报表填写建议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文件的附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属于上述情形是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的。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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