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房地产企业安置房政府回购价格低税局要求重新核定价格计税是否合理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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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四)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如果价格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建议您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相关证明资料;或者拨打12366进行人工咨询,便于为您核实相关情况。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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