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关于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的增值税有关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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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第一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因此,文件对纳税人享受此项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只对销售原则做过规定,需要按照顺价原则销售,如果您租赁的门店没有成立新的核算主体和纳税主体,且符合按照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同一事项留言一次即可,谢谢配合。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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