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延期交纳土地价款加收的利息或者违约金是否征收契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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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1]第10号)规定: 第七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是: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或者评估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由多支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本办法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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