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房屋拆迁契税减免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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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皖地税函〔2012〕646号规定:“五、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契税政策 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以产权调换方式安置房屋的,对被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重新承受房屋价值与拆迁房屋价值相等部分免征契税,超过部分应缴纳契税;以拆迁补偿款购置住房的,对被拆迁房屋的个人重新承受住房价格与拆迁补偿款相等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部分应缴纳契税。 重新承受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可以在被拆迁房屋所在市、县范围内,按照财税〔2010〕94号文件有关规定,享受契税优惠政策。 享受上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契税优惠政策的主体,应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房屋拆迁安置证中列明的被拆迁人或者补偿安置人。”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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