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公配设施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增值税如何处理?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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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问:我是江苏一家房地产企业,我公司将幼儿园等公共配套设施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请问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建造公共配套设施过程中取得的进项税额要不要转出?其对应的土地价款在计算增值税时如何扣除? 解析: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据此,房地产企业将公共配套设施移交给政府用于公益性事业的无偿行为,不视同销售,属于“不征收增值税”的范畴。 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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