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单位或个人无偿赠予学校的房产是否纳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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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方面,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单位或个人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偿捐赠不动产、服务和无形资产不作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用于公益事业是否必须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捐赠?增值税并无明确规定。直接向学校捐赠的不动产就是用于公益事业,应当不视同销售。 二、土地增值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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