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归还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地上建筑物补偿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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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那么因国家建设需要,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国家时,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并转让,取得的补偿款中相当于地上建筑物补偿的部分是否也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一、土地使用者归还土地使用权征免税溯源 对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的征免税规定,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该文第八条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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