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土地使用权及地面附属物补偿款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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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拆迁补偿中对不动产的补偿及货物的补偿应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余的不征税项目不能开具发票。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对于不征税项目不能开具发票的,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如何入账。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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