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土地使用权及地面附属物补偿款是否需要开票?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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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可以免征增值税。(由于业务特殊,已进一步与纳税人核实情况,咨询人表示其非大连的企业(为安徽企业),建议其持相关资料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情况。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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